问题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
释义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一、土地划拨和出让有什么区别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它属于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在划拨时,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设定了一定的限定条件,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偿方式取得,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出让土地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范围内任意的处置权,如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划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界定,使用权人在行使财产权利时要受所有权人的控制或干扰,还不能成为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物权。二、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是怎样的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流程:1、申请和报批。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报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查。2、分类确定办理方式。根据审查结果,分别按以下两类情形办理:(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公开供应。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当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对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年期、出让金额等进行相应调整,重新核定。3、确定出让年限。出让年限应根据下列两类情况具体确定:(1)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有特殊限制或土地使用者有特殊要求的,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原用途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甚至更短期限确定;(2)没有特殊限制的,为便于土地利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4、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确定后,可根据新旧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和批准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具体可按下式确定: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5、签订出让合同。原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补缴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三、一般工厂土地使用期多少时间一般工厂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最高为五十年。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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