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责令关停是人民政府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依法作出决定,命令其关闭。属于比较严重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严重污染环境,并且经过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不能让其继续存在下去的企事业单位。如果责令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关闭,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关闭,还须报国务院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