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一审期限是多久?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一审期限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8条) 1、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2、简易程序:3个月。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民诉161条,民诉解释258条) 3、特别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民诉180条) 4、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民诉182条) 5、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2条) 二、民事诉讼一审期限无限时情况 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2、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4、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5、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9条) 三、民事诉讼一审期限延长情况 1、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12条); 2、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3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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