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什么明确其食品安全管 |
释义 | 实名登记。 随着网络事业的爆炸式增长,交易需求也随之提高,为满足需求,网络交易平台成为一种应运而生的旨在通过电子手段建立一种新的秩序,它不仅涉及电子技术及商务本身,而且涉及到诸如金融,税务,教育,法律等社会其他层面。它是充分利用高清技术而引发革命性的商务实践,也必将对传统的交易模式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另外随着网络食品交易发展趋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成为了直接影响到网络食品安全交易的重要环节,因此对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就应该及时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同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加强对食品的监督、管制,及时更新商品信息,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的好处有: (1)网络商品交易中心为买卖双方展现了一个巨大的世界市场,参加者还可以通过网络商品交易中心充分地宣传自己的产品,及时沟通市场信息。 (2)可有效防止因“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使交易双方发生纠纷,同时可有效地避免“货款拖欠”现象。 (3)在结算方式上,网络商品交易中心采用统一集中的结算模式,对结算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有效地避免了多层次、多形式的资金截留、占用和挪用,提高了资金的风险防范能力。 法律依据: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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