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届生落户北京政策 |
释义 | 北京应届毕业生落户政策如下: 1、市、区政府引进的大型企业、总部企业、产业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单位注册资本和纳税在在本地,单位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申请落户,此外,还有人才落户、应届毕业生落户、夫妻投靠落户等落户政策; 2、当事人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申请落户,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有关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进行办理,办理市外户口迁出,应持相关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北京应届毕业生落户新政策第八条规定,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对比旧政策,本科引进年龄2岁,硕士年龄放宽3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指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在校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在校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除外),按时毕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以下渠道,申请办理引进毕业生: (一)市级党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一级企业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 (二)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社保局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 (三)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及其他用人单位,以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社保局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登记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的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社保局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 《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七条 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二)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 (四)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第八条 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第九条 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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