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个人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权利对在施工程的施工单位下罚款单。因为监理单位只是经建设单位依据合同授权对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及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不是政府行为。更不是行政监督单位。因此不具备经济处罚权。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