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 (2)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争议标的收取代理费,争议标的(计算基数) 计算比例: ①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于¥5000元 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 6% ③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 5% ④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 3% ⑤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 1% ⑥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