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缴纳消费税应注意什么 1、巧用包装物节税 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这样做,可以给企业带来三个好处: 一是可以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从而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生产包装物的人力、物力,降低了产品成本。 二是在产品的售价中可以扣除原来包装物的价值,从而降低了产品的售价,有利于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三是可以节税。 对于包装物,企业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法: 一是连同应税消费品出售; 二是收取租金; 三是收取押金。这三种处理方法的征税情况有所不同。 《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出售的,无论是否单独作价,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2、抵扣条款实施的条件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和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 纳税 款。 以上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则不得抵扣。 3、无偿馈赠应税消费品也要纳税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交使用时纳税。 1.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如卷烟厂用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则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烟丝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和非生产机构提供的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只要是用于上述税法所规定的范围,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嘉美化妆品有限 公司 为了避免存货积压,将产品馈赠给协作企业,作为福利分给职工以及作为广告样品或赞助文艺演出,虽然是无偿的,没有获得任何形式的收入,但均属于税法视同销售的规定范围,因而必须依法缴纳消费税。 以上就是网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文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网 找律师 进行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法律客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产品、钻石饰品除外)的单位和个人。金银首饰、铂金饰品、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铂金饰品、钻石饰品商业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金饰品、钻石饰品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具体来说,消费税纳税人包括: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尽管其产制地不在我国境内,但在我国境内销售或消费,为了平衡进口应税消费品与本国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必须由从事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由携带入境者或者收件人缴纳消费税。目前,中国的消费税收入主要来自从事饮料制造业(其中主要是酒类制造业)、烟草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其中主要是小汽车、摩托车制造业)、石油加工业等行业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消费税的作用是调节市场产品结构,引导经济发展中消费方向,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所以消费税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想促进国家更好更快发展,在保证正确领导的前提下,就需要消费税的纳税人们不拖税,不欠税,按时缴纳应该上缴的税款,保证国家财政平稳,促进我国市场的宏观与微观作用力更好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