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关查验导致货物损坏,需要负责任吗 |
释义 | 对于部分货物的损坏,海关是必须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赔偿的范围是有限制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一)海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过错致使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根据《海关法》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海关在依法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由于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或者海关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 (四)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和其他损失; (五)在海关查验之前所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六)海关为化验、取证等目的而提取的货样。 一、走私武器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走私武器罪的犯罪构成具体为同时满足走私武器罪的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所谓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其他物品。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武器、弹药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武器、弹药还有一些其他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 (3)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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