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求被约谈人对落实处理意见、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对按期落实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的,不再处理;不履行可能会面临法院通报与拘留处罚等方式处理。 约谈大致可分为一般性约谈、警示性约谈、诫勉性约谈三种类型。 被约谈后可能会影响到被约谈者的思想和行为方式,改变原来的危险倾向和错误道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本规定明确的有关情形发生时,约见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一种执行监督措施。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监督、指导被约谈人落实约谈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并将落实情况层报批准约谈的院领导。 对按期落实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的,不再处理;对超期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向被约谈人所在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通报; (二)在全国法院系统通报; (三)涉嫌违法违纪的,向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的建议; (四)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相应的扣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