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 |
释义 | 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是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单元代码构成,分述如下: 1、宗地(宗海)代码为五层1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地籍区代码、地籍子区代码、宗地(宗海)特征码、宗地(宗海)顺序号,其中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海)顺序号组成宗地(宗海)号; 2、定着物单元代码为二层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号。 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根据《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规定,以土地(海域)为基础,结合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现行的编码规则,科学、合理、准确、统一划分和设定不动产单元,制定规范可行的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为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供唯一的、标准的编码,为建立权界清晰、权益保障、便民利民、信息公开、运转高效、制度完善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提供重要基础。 不动产单元设定如下: 1、一宗土地所有权宗地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2、无定着物的一宗使用权宗地(宗海)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3、有定着物的一宗使用权宗地(宗海),宗地(宗海)内的每个定着物单元与该宗地(宗海)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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