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反担保抵押物清偿的规定有: 1、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与债务人约定的,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2、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