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将贷出的新资金直接用于偿还旧借款的,如果前后两笔贷款并非同一保证人,则新贷款的保证人面临极为不利的情况,其担保的借款一经贷出立即归还到债权人处,不能被用于生产经营以提高债务人资力,因此极有可能新债到期后债务人无能力清偿。一方面保证人需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保证人再向债务人追偿难度很大。 1.以新贷偿还旧贷,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借款合同( 新贷),约定以所借款项偿还债务人此前所欠债务(旧贷)的情形。担保责任具有从属性,担保责任的范围,以债务人的主债务为限,包括主债务人所承担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应赔偿的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主债额的,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仅需在主债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担保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主债额的部分。 2.新贷之债的担保责任:原则上,新贷的担保人有权以“所担保的主债权关系,系以偿还旧贷为目的”为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外情况有二: (1)担保人提供担保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担保的主债具有偿还旧贷的用途的,不得再以此为由拒不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人不得以新贷具有偿还旧贷的用途为由,当初旧贷发生时,该担保人即为其提供担保的,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3.旧贷之债的担保责任:新贷债权人不得享有旧贷债权人的担保权。旧贷款的物上担保人在担保登记还没有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并办理变更担保登记手续的: (1)新贷债权人可享有该担保物权;(2)新贷债权人担保物权登记的时间,溯及担保人为旧贷债权人办理登记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