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空心房拆除政策有哪些 |
释义 | 空心村大家都知道,它是社会化进程的产物,一方面,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大量的农村中青年奔赴城市,而农村中只剩下老幼病残,就像百年之树空了心,毫无生气而言;另一方面,由于建设规划导致了住宅外迁,内部宅基地荒废,导致了空心村。空心房与空心村有点类似,它多是由于长久无人居住,年久失修,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旧建筑。但这旧建筑可不包括名人故居、古塔名寺等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文物。 从很多已有的观点中,我们大家已经基本认清农村大力拆除空心房的原因,大致为节约利用土地的需要、改善居住环境需要、整体建设规划的需要、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等等,说得都非常好。我想从如何合理拆除、合法拆除的角度说一下个人看法。 (1)空心房是个人财产,谁也不能说拆就拆。农村的房子都是费尽千辛万苦建起来的,虽然比较破旧,虽然无人居住,那他仍然是个人财产,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犯。对于空心房,有的想着年老了回来居住,有的是想着留着在农村的根,但不管怎么说,谁也不能不经所有人权同意,无缘无故拆除。 (2)宅基地有偿退出,必须大力推广。只要房子存在,农户就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管户口是不是还在农村,也不管是不是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这也是大量空心房存在的原因。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当前,我国正在以33个县(市、区)开展的宅基地有偿退出试点,已经探索出了一条广泛认可的路子,由机构和村集体出资,在农户自愿的情况下退出多余的合法宅基地,是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 (3)新农村统一规划,现实而又必要。空心房大量存在的原因很多,农村居住环境差、建设规划差是一个主要原因,加强统一规划建设新农村,不仅可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让农村留得住人、拴得住心,也能集中解决空心房的拆除问题,节余大量土地,必须加快推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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