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
释义 | (一)检验批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和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附录的表填写。 (二)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应按表C7-5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三)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甲方代表、设计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填写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四)防水分部工程分包施工时,分包单位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分部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将防水分部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五)当参加验收各方对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协调处理。 (二)建筑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在验收时,应检查下列工程质量文件和记录: (1)地面工程设计图纸和变更文件等; (2)原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保证文件,材料进场检(试)验报告(含抽样报告); (3)各层的强度等级、密实度等试验报告和测定记录; (4)各类地面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文件; (5)各构造层的隐蔽验收及其他有关验收文件。 2、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采用基土高差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铺设有坡度的楼面(或架空地面)应采用在钢筋混凝土板上变更填充层(或找平层)铺设的厚度或以结构起坡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 3、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其面层和基层(各构造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应按本规范基层铺设中基土和相应垫层以及面层的规定执行。 4、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应设置伸缩缝,其延米间距不得大于10m;房屋转角处应做45缝。 5、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建筑地面的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的位置一致 6、防水混凝土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品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32.5级,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水泥; (2)碎石或卵石的粒径宜为5~ 40mm,含泥量不得大于1.0%,泥块含量不得大于0.5%; (3)砂宜用中砂,含泥量不得大于3.0%,泥块含量不得大于1.0%; (4)拌制混凝土所用的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5)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一等品及以上的质量要求; (6)粉煤灰的级别不应低于二级,掺量不宜大于20%;硅粉掺量不应大于3%,其他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7、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配要求的抗渗水压值应比设计值提高0.2MPa; (2)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00kgm3;掺有活性掺合料时,水泥用量不得少于280kgm3; (3)砂率宜为35%~45%,灰砂比宜为1:2~1:2.5; (4)水灰比不得大于0.55; (5)普通防水混凝土坍落度不宜大于 50mm,泵送时入泵坍落度宜为100~140mm。 8、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基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砂浆铺抹前,基层的混凝土和砌筑砂浆强度应不低于设计值的80%; (2)基层表面应坚实、平整、粗糙、洁净,并充分湿润,无积水; (3)基层表面的孔洞、缝隙应用与防水层相同的砂浆填塞抹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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