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病假天数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劳动法对于病假天数有详细规定: 1、工龄10年以下,在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3个月,在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病假时间6个月; 2、工龄10年以上的,在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6个月;在单位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的,病假时间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病假时间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病假时间为24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如下: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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