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属于市政工程。一般大家所说的市政工程包含的项目具体有:分为五个类目,1、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桥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水工构筑物;2、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广场、交通设施、铁路及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3、街道绿化工程,行道树、灌木、草坪、绿化小品;4、架空杆线工程;5、地下管线工程等,为常见的供水、排水(包括排雨、污水)供电、通信、供煤气、供热的管线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线和人防通道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