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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是谁?
释义
    国务院常务会议是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的会议。其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以及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此外,国务院还设立了各部、各委员会和直属机构,负责具体的工作。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法律分析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
    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3、通报和讨论国务院其他事项。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组织法。第二条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第四条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第八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5至10人。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第十一条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
    结语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包括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议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以及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国务院常务会议每月一般召开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修正):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如下:
    (一)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法律草案和其他议案草案;
    (三)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具体工作;
    (四)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五)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有关具体工作;
    (六)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七)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门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出意见;
    (九)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十)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十一)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开展对外交往;
    (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 第三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 第二十九条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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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9:2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