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南帮信罪不起诉的几率大吗 |
释义 | 一、河南帮信罪不起诉的几率大吗 帮信罪不起诉的可能性是有的,但是每个地方掌握的尺度不一样。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身处罚不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不起诉的情况很多,如下: 1、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自首,认罪认罚,退回其违法所得并有悔过表现; 3、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真诚悔罪,认罪认罚; 4、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 近年来,随着网络发展,该类犯罪越来越多。实践中。对于有些情节轻微的案件,综合全案后可能不起诉。如果已经被拘留或者说被逮捕,不起诉的可能性很小,因为一旦逮捕,意味着证据已经是比较充充分,但也不排除例外。 需要说明的是,这类案件如果不知情是不构成这类犯罪的,但是,很多情况下,嫌疑人都是会意识到该类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对“是否知情”的认定是看证据的,如果确实不知情,那可能就不涉嫌还类犯罪。如果被涉嫌该类犯罪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应该详细提供案件信息。 二、扩展内容 河南对帮信罪、诈骗罪、掩饰罪等轻微刑事案件做出相对不起诉新规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近期公布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豫检文[2022]102号),对帮信罪、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起诉标准做了重大调整,明确了涉及上述三罪的轻微行为可做相对不起诉处理。这无异是给轻微犯罪行为人和因涉世不深而误入歧途的年轻人一个机会。 根据该规定:1、帮信罪中,单出售、出租10张以下银行卡;或单违法所得在2万以下;或出售、出租3张(个)以下且银行流水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银行流水金额在200万元以下,且自愿认罪、愿意退赃退赔的,均有争取到不起诉的可能。 2、诈骗罪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或全部退赃退赔的,或在校学生、大中专院校毕业未满两年的人,在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工作(含打工)期间参与诈骗团伙犯罪活动,领取固定工资及提成,诈骗情节轻微,不是主犯,且全部退赃退赔的,都有可能争取到不起诉。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5万元以下的,也可能争取到不起诉。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都是“可以”“相对不起诉”而非“应当”“法定不起诉”,也即即便满足这些条件,也并非一定不起诉。所以,这就需要每个当事人尽力争取,并聘请专业律师为自己辩护,方有可能争取到不起诉的机会。一旦不起诉,不仅可以使自己免受牢狱之灾,也不用背着前科的污点而影响自己和下一代。 1、帮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大中专院校毕业未满两年的、65周岁以上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二)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之一,或者认罪认罚的; (三)收购、出售、出租个人信用卡、银行账户等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虽达到“情节严重”情形,但数量累计在3张(个)以下且银行流水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在200万元以下但具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四)仅以收购、出售、出租的个人信用卡、银行账户等的数量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在10张(个)以下的; (五)仅以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数量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在30张以下的; (六)仅以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 (七)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信用卡、电话卡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与之内外勾结的电信、银行等行业从业人员; (二)专门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技术支持或者服务的; (三)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五)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电话卡等被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等查获、冻结、止付或者告知情况后,又收购、出售、出租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的; (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 2、诈骗罪 诈骗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诈骗近亲属财物并获得谅解的; (四)全部退赃退赔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在校学生,或者大中专院校毕业未满两年的人,在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工作(含打工)期间参与诈骗团伙犯罪活动,领取固定工资及提成,诈骗情节轻微,不是主犯,且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三)组织、指挥诈骗犯罪团伙的;(四)在境外实施诈骗的; (五)曾因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诈骗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六)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长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七)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八)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九)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十)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5万元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在提起公诉前退清赃款、赃物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五)上游犯罪系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黄赌毒犯罪、非法放贷讨债犯罪,以及恶势力实施的其他惯常犯罪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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