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亲属不存在过继孩子,只存在收养孩子,收养孩子的程序为: 1、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公证人员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后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