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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瑞丽航空疫情退票政策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非自愿变更 在客票有效期内,旅客可在航班起飞前至原出票地免费办理一次非自愿变更航班日期,变更至航班日期前后7天(含)内的航班,免收变更手续费。再次变更或变更至航班日期前后7天以外的航班,以及未在航班起飞前申请的客票,需依据原客票使用条件办理,收取相应手续费。(二)非自愿退票 在客票有效期内,且在航班起飞前已取消订座的机票,旅客可至原出票地办理非自愿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已办理过变更的客票或未在航班起飞前未取消订座的客票,需按客票使用条件办理,收取相应手续费。(三)不允许变更航程、承运人。如变更航程或承运人,需原客票办理退票后另购新票。(四)在7月27日(含)-8月2日19:00(含)间已按自愿退票、自愿变更办理、但客票符合本规定的旅客,可至原出票地申请补退;除上述时间段外,已办理自愿退票、自愿变更业务的客票,不再补退已收取的相关费用。(五)网站购票的旅客应提交“非自愿变更、退票”。(六)航班起飞时间在8月2日19:00前的旅客无需受“在航班起飞前提交申请或取消订座”条件的限制。(七)代码共享航班需至出票方办理相关手续。(八)已通过瑞丽航空B2C、B2B网站提交非自愿变更或退票被拒的旅客,若客票条件符合本文件规定,可再次提交,按本规定审核。(九)本文件下发前已通过瑞丽航空B2C、B2B网站提交非自愿变更或退票申请的符合条件旅客,可按本规定办理。(十)航班起飞日期间隔不超过15天(含)且均为瑞丽航实际承运的联程及来回程航班,其中一段符合本文免费退改的适用条件,其他航段同时办理退票或变更,可按本文规定免费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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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