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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案件能否合并审理
释义
    基本信息
    现发布《浙江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六日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合法、准确、及时地审理复议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复议机关在办理复议案件时,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具体内容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有权处理的民事权益争议作出的除调解、仲裁以外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二)对强制收容审查,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收容遣送、扣留,强制隔离传染病人,强制约束酗酒者,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的摊派、收费和罚款,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力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四)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
    第四条对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的情况下,根据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对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第五条对地区行政公署所辖的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地区行政公署管辖。
    对地区行政公署所辖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地区行政公署相应的工作部门管辖。
    第六条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按以下规定确定管辖:
    (一)各行政机关隶属于同一级人民政府的,由该人民政府管辖;
    (二)各行政机关分属于两个人民政府,且不隶属于同一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中最高级别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管辖;
    (三)各行政机关不隶属于同一级人民政府,但隶属于同一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四)各行政机关不隶属于同一级人民政府,并且不属于本条
    (二)、
    (三)两种情形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管辖;跨省辖市或地区的,由省人民政府管辖。
    第七条对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设立的组织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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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3: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