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适用简易程序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 |
释义 | 简易程序不适用于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的案件,以及应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的刑事案件,要求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无异议时,法庭可直接作出有罪判决,并从轻处罚。简易程序适用于简单案件,复杂案件需用其他程序处理,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法律分析 一、不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有哪些? 根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二、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简易程序一般是适用于事实清楚,而且情节简单,并且犯罪比较轻微的案件,对于比较复杂案件是完全不适用的,因此,在法律中也是专门给出了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要以其它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其目的也是为了判决的公平和公正性。 结语 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包括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然而,对于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众多、应适用特别程序等情况,简易程序并不适用。此外,人民法院也有权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在保障案件公正和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选择适当的程序进行处理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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