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因为案外人既可以是原诉讼案件中的第三人,也可以不是原诉讼案件的第三人,再审与三撤具备竞合属性,只能二选一,节约诉讼资源。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适格的第三人是原诉讼案件中“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三和无独三,而我们提这里提到的案外人则包括上述第三人和与原诉讼根本无关的其他人。那么,基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分情况讨论:(1)案外人是与原诉讼案件完全无关的其他人。即此案外人完全是因为躺枪而提起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基于错误判决将无辜的案外人财产执行给原诉讼当事人,此时把这个案外人放入原诉讼中,可以发现,它并不属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事实上,他本来不需要也不应该参加原诉讼,原判决确实是法院判错,因此针对错误判决当然应当走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也当然没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说。(2)案外人是原诉讼案件中的第三人。第三人也可以提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就很好理解,于是案外人和第三人重合,可以选择a.以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b.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