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区别 |
释义 | 民诉法所指的案外人与第三人都是除当事人的其他人,但是在利益等方面是有区别的,他们的区别为:利益关系不同。案外人是指未参与此案但在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第三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诉讼地位不同。案外人在此案没有独立诉讼的地位,而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一、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当是在执行过程中。 2、此类执行异议的主体仅限于案外人。 3、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主张权利。 4、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二、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的区别 1、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不是一个概念。 2、案外人是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特有的概念,是指对判决执行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这个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这个人通常对被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而该权利被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染指,造成权利被侵犯。 3、根据现有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看,案外人无权对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因为民诉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从规定看,只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没有案外人。 三、案外人下列权利受法律保护: 1、基于实体权利有权提出对执行标的排除执行异议。 2、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有权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 4、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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