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有: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上。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以上(不含税销售额)。 法律客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