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加入WTO后的反避税对 |
释义 | 【电子商务与国际避税】我国加入WTO后的反避税对策设想 面对我国加入 WTO后新的经济形势以及网络经济所带来的各种挑战,我国应采取下述几方面的反避税对策。 规范转让定价税制,建立国际市场价格信息系统 具体地讲,应坚持以下几个方面: 设置执行转让定价税制的专门机构,制定具体的执行规划和制度。税务调查与帐务调整同步进行, 切实保护合资企业的中方利益。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对涉外企业的帐务审计制度,使部分转让定价在审计阶段得到调整。税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完善系统的国际市场价格资料的汇集体系,为调整和确认转让定价提供依据。 改革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度,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在现行增值税征收办法的基础上,在较短的时间内,把增值税推广到更加广泛的各个行业中去;在各行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均推行凭发票抵扣的增值税制度,并适当减少税率档次,缩小税率差距。 实现内外企业所得税“内外”统一,坚持“国民待遇原则” 我国成为WTO成员国以后,税收待遇原则必须逐渐趋于“中性化”,逐步消除税收歧视。因此,当前内外企业分别适用两套不同所得税法的状况必须加以改变,使我国的所得税征收更趋透明和公正,也使一些所谓低税点和滥用税收优惠的现象自然减少和消除。考虑到经济情况的复杂性,也可以采取“特定优惠法”,有针对性地对特定的经济行为给予适当的税收政策的倾斜,避免不分层次和范围“一刀切”的做法。 防范通过电子商务国际避税,注意保护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国际互联网贸易及其引致的国际避税问题已成为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有关电子商务和国际互联网贸易等电子贸易形式的税收问题还在继续研究、协调、完善之中。制定针对这一新生事物的税收处理方法并使之趋于完善尚需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参照当前世界各国的做法,我国应采取以下步骤和措施。首先,应通过对一些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处理网络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其次,目前对电子贸易来说,现行国际税收原则还不够明确,所以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征管时,要尽可能相互协调取得一致。例如,在网络空间中,很多情况下难于将一项所得与特定的收入来源地联系在一起,地域税收管辖权的运用受到一定局限,因此,新技术及国际互联网贸易的发展要求居民税收管辖权发挥的作用较原来更大一些。当然,如果此原则被接受,则必然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利益受到一些损失。再次,税务部门必须改进管理,采用新技术和新手段,并全面提升人员的征管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四,在条件成熟时,适时推出“网络信息传输税”, 对全球网络信息传输的每一个数字单位征税,并同时适用于增值的数据交易,如数据搜集、通话、图像或声音的传递。开征“比特税”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侵蚀现有税基,防止税源的流失。当然,对于尚处起步阶段的电子商务要给予更多的政策鼓励,开征“比特税”应慎重,以免影响甚至阻碍网络贸易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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