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929年4月,毛泽东主持制定兴国《土地法》。这个《土地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农民问题决议案》关于“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的精神,并结合赣南土地革命斗争的经验,将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的规定,改为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及公共土地。 法律依据: 《井冈山土地法》 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种方法分配之: (一)分配农民个别耕种;(二)分配农民共同耕种;(三)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 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或苏维埃政府有利时,兼用二三两种。 二、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三、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