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是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 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其货物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