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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事预备役的定义
释义
    预备役兵是具有民、兵一体特点的兵民双重身份的士兵预备役人员,既参加民兵组织,又履行预备役军事训练和勤务,同时也要履行一般公民的义务。加入预备役士兵的条件包括忠于祖国、法律遵守、服从命令、年龄在18-35岁且身体健康。
    法律分析
    预备役兵是指依法被确定服士兵预备役人员,即是兵又是老百姓,一身二任、双重身份,具有民、兵一体的特点。
    预备役士兵在和平时期,在有民兵组织的单位,参加民兵组织,在有预备役部队的地方编入预备役部队,服士兵预备役,参加预备役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以兵的身份,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是民的身份,履行一般公民的义务。
    加入预备役士兵的条件是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符合兵役法规定的士兵预备役的年龄,即18-35岁;身体健康。
    拓展延伸
    军事预备役的组成和职责
    军事预备役是由一定年龄范围内的退役军人和非现役军人组成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主要职责包括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支援正规军队。军事预备役的组成成员包括退役士兵、复员转业人员以及志愿者等。他们通过接受军事训练和培训,保持和提高军事素质,以备不时之需。在国家需要时,军事预备役可以被动员起来,参与各类军事行动和任务。军事预备役的存在,不仅提供了国家安全的后备力量,也为退役军人提供了一种继续为国家服务的机会,同时也加强了国防力量的整体建设。
    结语
    预备役士兵,既是兵又是老百姓,具有民、兵一体的特点。他们以兵的身份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同时以民的身份履行一般公民的义务。加入预备役士兵的条件是忠于祖国、忠于人民,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命令。军事预备役是由退役军人和非现役军人组成的重要力量,他们通过军事训练和培训,保持和提高军事素质,为国家安全和国防力量的建设提供后备力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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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7: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