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钱不还和诈骗的区别 |
释义 | 诈骗和借钱不还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借钱故意不还 是构成诈骗的。也就是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 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 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 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 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 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 无辜。 一、朋友不承认借钱拒不还钱能否告对方诈骗 朋友不承认借钱拒不还钱能否起诉对方诈骗取决于情况。借钱后对方不承认借款事实,一般不构成诈骗罪。 这种情况一般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可以持借据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诈方式,以贷款的形式骗取公私财产后不承认,则定性为诈骗罪。 二、信用卡诈骗罪以及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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