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的,但是有风险。未按规章填写备注栏的风险:,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章,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章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章,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章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章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3.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章,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章,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章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章的其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