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了,女方和孩子的户口可以从男方家里迁出来,迁在村里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的话,则离婚后小孩是可以迁到男方家的。孩子的户口是和孩子的抚养权有关的,如果拥有小孩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把户口迁出的,孩子的户口也会跟随迁出,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户口不动的,由另一方迁出,那么,孩子的户口就不需要迁出。因此,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孩子的户口就能迁到男方家。迁移孩子户口的,需要携带离婚证、孩子的出生证、夫妻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申请迁出,然后到迁入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迁入证明信,接着到迁入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入并办理迁入手续。如果是诉讼离婚没办理离婚证的,拿着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也是可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重庆黔江区,离婚后,女方户口怎么从男方那边迁出来? 迁户口的手续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需要分情况处理。具体如下:首选要确定户口迁入地,并且与迁入地的户主协商好。如果是协议离婚的,户主或者是本人拿着离婚协议书、户口本原件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出登记表,再由户口迁入地的户主拿着户口本、户口迁出登记表申请迁入即可。如果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那么在向原户口所在地申请户口迁出时,还需要提交生效的判决书。法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离婚后,女方户口在佛山,孩子户口在男方,孩子能跟女方上学吗? 法律分析:可以的。在我们国家孩子的教育问题,特别是就学问题都是按照孩子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的,父母的离异不影响孩子的教育和抚养,孩子户口在母亲那里,上学可以去女方哪里的。离婚后孩子户口可以跟随母亲,也可以跟随父亲,在户籍所在地上学即可。给小孩入户可以自愿随父或随母,单亲只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方或母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结婚后户口迁男方村里,现在离婚了男方村里的宅基地使用权能过户给我吗? 离婚后农村房子过户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双方当事人持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住房房产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到住房所属村委会申请办理过户更名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离婚后,女方户口迁出,男方不给户口本怎么办 法律分析:离婚后,一方想迁户,如果对方不给户口本,可用以下方式解决:1、当事人可以在确认户口本确在对方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户口本为双方共有并且共用,男方不愿拿出来即可告对方侵权。2、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遗失补办。3、可以在户口本上改为非亲属关系。若男方不提供户口本,可以到户籍派出所另行办理自己的户口本或者户籍证明,但需要你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离婚后,孩子和女人的户口可以在女人的家里改变姓氏吗? 法律分析:离婚后可以给子女改姓氏,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更改子女姓氏的,另一方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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