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股东没有出资的,可先找没有出资的股东内部进行协商,催促其尽快履行出资的义务;其他股东可以追究没有出资的股东的违约责任,已出资的股东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可以向未出资的股东要求将其名下的股权进行内部转让。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