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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液化气罐安全使用规定
释义
    液化气罐应使用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民用气瓶,自制造之日起,前三次检验周期为4年,第四次为三年。使用期超过15年的气瓶,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依法予以销毁。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运输距离不得超过50公里。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禁止使用。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夏季应防止曝晒。严禁敲打、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电焊引弧。严禁用温度高于40℃的热源给气瓶加热。液化石油气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次气瓶。
    法律依据:
    《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绝对不允许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第二条
    液化气槽车和钢瓶、贮罐的充装系数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进贮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气压不超过贮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贮罐要采用喷淋水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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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4:3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