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乡镇街道办事处属于地方行政机关,行政级别相当于乡级行政区。但不属于乡级行政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有行政编制和临时人员两种。 街道办事处,是我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关。 街道与乡和镇等同属乡级行政区。但街道办管辖区域主要以城市为主而非农村,服务的对象大多是城镇居民。所以,街道办事处一般岗位的工作地点都在城镇,除办事处下管辖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能会有极少数的行政村。 街道办事处属于行政单位,但编制偏少,有的单位为了解决工作急需,不得不使用事业编制或增加临时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