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公司法在公司章程中的有效运用 |
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法修改后章程中必备和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如下: 1.股东出资比例和分红比例可以约定不一致; 2.股东行使表决权是否按出资比例; 3.董事长产生办法; 4.利用好监事会对股东会的监督,能起到很好效果,加大监事会或监事在公司内部管理权限; 5.出资形式多元化,只要是能用货币估价的均可出资(但是此约定急待需要相应评估机构业务相衔接); 6.股权转让可以不受内部优先购买权的限制,自由转让可以公司章程中特别约定; 7.公司解散事由可以作出特别约定,决定股东行使退股权; 8.合法继承人继承股权的特殊限制。 公司章程可以特殊约定的范围在本次《公司法》修改后不止这些,利用好这些非强制性约定对于公司内部治理能带来广阔空间 一、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应否受限制 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做了以下修改: 1、“出资”修改为“股权”。 2、股东之间可以任意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3、股东对转让的股权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其前提是“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须股东会做出决议(章程另有规定除外,72条,但股东会决议可以作为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征求全体股东意见的替代机制以谋求便捷和效率)。 5、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履行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和保障优先购买程序。 6、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本人无表决权。 7、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遵循以下环节: (1)通知与答复程序: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答复时间为30日。 (2)未答复或答复后不实际购买的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超过半数。 (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同时要求购买且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购买。 8、公司章程也可以另行约定不同于以上法定的转让条件。 二、一般公司股东权利包括哪些 1、身份证明 股东可要求公司将其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还需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股票作为凭证。 2、收益权 股东作为投资人,目的就是获得收益。股东应按照其出资的比例或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权红利或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公司的利润,是指除去运营成本、缴纳各种税费,并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依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后,公司的盈余,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表决权 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对股东会决议有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的议事程序及表决方式,除《公司法》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也可自行约定。 4、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5、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他人转让股权,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另,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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