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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避免微信上的诽谤行为
释义
    一是敢于向新领域挑战。甲公司向工商部门投诉时,根据有关规定,执法人员本可以告之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名誉权,但选择了立案查处,从而对这个崭新的领域进行探索研究。近年来,新的行业、领域不断涌现,需要我们适应形势的发展,加强学习,主动作为,在实践中不断拓展执法领域,提高业务水平。
    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有些案件的复杂程度远超预期,需要我们争取政府支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
    三是强化系统内部紧密协作。在当前工商系统体制和机制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时,上级机关对案件查办的指导、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基层工商局也应主动向上级业务部门请教,征求案件查办具体意见。
    四是完善相关立法。随着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竞争行为日趋多样化,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花样翻新。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商业诋毁等只设定了禁止性条款,没有具体罚则,导致实际操作性不强,亟须通过修订加以完善。
    一、微信上诽谤商品的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虽然规定是对自己产品或服务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夸大了自己,贬低了同行,同样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此,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八条第(一)项:经营者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该司法解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了直接解释,若将此处“商品”换为“服务”也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
    微信公众平台作为新生的传播信息的方法和手段,已成为经营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传递信息、表达诉求的便捷和有效的桥梁与纽带。近年来,微信平台成为很多企业特别是消费品企业、商业巨头继电视、广播、报纸等传播载体之后又一种常用工具,而我国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上尚未涉足这一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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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