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 |
| 释义 | 1、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3、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5、合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6、从事广告业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7、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8、国际货运代理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9、印刷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它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10、电信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跨省区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经营省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外资;经营跨省区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省区内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11、外商投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12、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外资企业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1、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外方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 2、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外国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一、外商独资企业特点 1、除土地外,企业的投资百分之百为外国投资者所私有,没有中国投资者参股。一个企业可以是一个外国投资者独资,也可以是若干外国投资者合资。 2、独立经营,没有中方参与经营管理。企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3、自负盈亏。经营收入除按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后,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和支配。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二、外商独资企业分类 如果企业只允许从事生产活动,则可称为生产型外资企业;从事咨询服务类活动,可称之为咨询服务外资企业;允许从事贸易、批发、零售或分销活动,称之为商业型外资企业或外商投资商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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