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配偶作为被扶养人案例? |
释义 | 法律分析: 2014年10月份,张某下班回家途中被王某某驾车撞倒,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依法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从案情来看,这就是一起案情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王某某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王某某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经过分析具体案情发现,张某有一位八十多岁的老母亲,有一个尚未成年的儿子,还有一个瘫痪在床多年的妻子,这些人的生活所需全部依赖张某。按照法律规定,该三人均应当作为“被扶养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针对张某妻子是否应当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各方产生了争议。我们接受委托后认为,张某妻子虽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但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完全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但是,肇事方对此提出异议,案件无法达成调解。后,案件经过检察机关公诉至法院后,我方经过多方努力,与肇事方及辩护人多次沟通,最终肇事方认可我方的观点,同意支付张某妻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笔者代理本案后认为,虽然该案件以调解结案,但符合条件的配偶是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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