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人行使权力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
释义 | 行纪人依法行使权利需要注意不得违反律规定、行政法规,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若如果委托人已将委托事务撤回,而且该撤回通知在行纪人为买卖行为之前已经送达行纪人,则行纪人不得再为介入;行纪人行使权利的其他注意事项。 一、间接代理和行纪的区别 间接代理与行纪的区别有:1、间接代理合同中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限制规定,而行纪人只能是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2、间接代理中,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间接代理可能有偿或者无偿,行纪合同是有偿的。 二、行纪合同具体是指什么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特征包括: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制。行纪合同的委托人没有太多限制。但是,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纪合同的目标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4、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行纪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担; 5、行纪合同是承诺成、双重、有偿、无偿、无偿、无偿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之间的一致意义务即可以一致的形式成立,无需一致意义务即可以履行纪人的形式履行。 三、间接代理和行纪区别有哪些 间接代理和行纪区别: 1、主体不同。在间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只要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可以成为代理人。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才能成为行纪人; 2、是否可以行使不同的干预权和选择权。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此时,委托人可以行使干预权,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3、定性不同。行纪合同是有偿的,行纪合同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其业务一般只是商业活动。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的资格没有限制,其代理范围不仅包括商业代理,还包括一般民事活动,还包括一般民事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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