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的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 新的民法典关于房产遗嘱继承的新规 民法典关于房产遗嘱继承的新的规定为: 自然人可以依照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因此,被继承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房产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进行处分。但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继承权新规 民法典继承权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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