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派出所扣押手机不返还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该派出所或者是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派出所扣押物品的规定有: 1.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扣押。 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可扣押。 3.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可扣押。 4.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可扣押。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