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投入使用十年的工程可以鉴定吗?如果工程竣工日期长于工程鉴某某期,可以主张鉴定意见不予鉴定吗? |
释义 | 工程鉴定时间是三十个工作日,具体以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已投入使用十年的项目能否鉴定?如果工程竣工日距工程鉴某某较长,能否主张鉴定意见不予认定? 工程鉴定时间是三十个工作日,具体以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已投入使用十年的工程能否鉴定?如果工程完工日期距离工程鉴某某期较长,能否主张不予鉴定意见? 工程鉴定时间是三十个工作日,具体以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建设工程竣工合格后,以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吗? 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如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工程投入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质量鉴定费能主张由诉讼失败的一方承担吗? 鉴定费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根据我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法律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工程质量鉴定费用是否可以主张由输给诉讼的一方承担? 鉴定费由主张鉴定的自然人或者单位承担。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此本案原告鉴定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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