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疫情防控通行证怎么办理 |
释义 | 1、需办理电子应急通行证的企业(个人)向所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 2、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按照“谁核准、谁发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审核符合办理要求后; 3、将人员信息录入平台,申办成功后申请人员可登相关平台,即可展示电子应急通行证。其办理条件是:承担城市基本运行保障、医疗保障和防疫任务的人员。保障城市基本运行和疫情防控相关的车辆凭临时车辆通行证通行。临时车辆通行证申请由城市保供企业统一向市级相关部门或属地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市级相关部门或属地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核后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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