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庭之后还有的流程: 1、核实出庭人员的身份情况; 2、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等; 3、宣布开庭,进行法庭调查; 4、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被告答辩; 6、原告举证,并说明证据的名称,证明的内容以及证据的证明力; 7、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谈质证意见; 8、被告举证,并说明证据的名称,证明的内容以及证据的证明力; 9、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谈质证意见; 10、法官总结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并针对该焦点问题向双方当事人发问,还原案件的基本事实; 11法庭辩论辩阶段:首先由原告辩论发言,而后被告辩论发言,最后双发互相辩论,在此阶段,在前面陈述过的观点尽量不要再重复,容易引起法官的反感; 12法庭调解阶段; 13双方做最后陈述,看笔录签字,休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