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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录音证据是否有效?
释义
    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录音证据是否有效?《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认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我国司法中第一个有关非法证据使用的排除规则。从审判实践的效果看,这一司法解释确定的排除规则对于民事证据过于严厉,这是因为,不但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形极其罕见,而且依据这个《批复》精神,审判人员即使确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从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司法目的出发,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将非法证据范围限定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或胁迫方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上述《规定》第七十条则进一步明确了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笼统地将隐蔽录音视为不能被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材料至少是不全面的。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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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