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人有权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
释义 | 按规定,下列当事人可以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1)司法机关; (2)仲裁机构;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5)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这里所指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不是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另外,对质量争议涉及的产品,只能由上述五种有资格的单位中的一个提出质量鉴定申请。比如法院处理的案件,只能由法院提出,仲裁机构、其他行政部门或社会团体不能申请质量鉴定。 一、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应当向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2、卫生局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市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依据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对医疗事故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双方。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局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市卫生局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纠纷鉴定费是多少?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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