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租赁纠纷中,若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签署租赁合同,供成立后的公司使用的,出租人可以选择请求签订租赁合同的发起人,也即签约承租人承担责任。这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若成立后的公司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实际享有和履行了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出租人也可以选择请求实际使用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