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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利贷的危害及对策
释义
    高利贷的无论是借方还是放贷方都会有危害。具体而言,对借方来说高利贷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但利息过高,造成自己负担过重。对于放贷方来说,高利贷的利息约定过高,造成借款人负担过重利贷催收含有暴力性质,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利贷行为的随意性,存在较大的风险,因借款不能按时归还而引发的纠纷和案件有所增加,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利息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进入恶性循环。
    一、电子商务企业融资的途径
    对于我们中小企业来说,资金短缺是经常出现的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经济环境不佳,市场银根紧缩,营业利润逐渐降低,而借贷成本却不断攀升。在这种情况下,电商平台提供的融资渠道成为我们新的机会。
    1、银行贷款:银行传统信用贷款要求的资质条件与中小企业的实际相矛盾,多数网商难以符合。对于银行的抵押、质押、担保、联保等融资模式,轻资产的网商也同样难以满足。此外,网商的借贷频率高、资金周转快,而银行贷款多是单笔授信、单笔使用,不可循环,并且审批时间长,下款速度慢。整体来说,银行传统信贷模式已不能适应网商经营的需要。同时,银行考虑到资金安全问题,贷款主要投放给大中型企业,小企业仅占20%左右,微型企业更加困难。
    2、小贷公司:一方面,国内3000多家小贷公司的贷款规模远远不能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并且受政策所限,除浙江、重庆等少部分地区外,大多数小贷公司的融资比例仍为50%,制约了小贷公司的业务发展,相应的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也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小贷公司考虑到自身的业务风险,对贷款条件也有一定的要求,而且贷款利息不低,以上海地区为例,一般如汽车抵押、红本抵押等有抵押品的贷款,月费率在1。5%以上,纯信用贷款月息超过2%,并且对客户要求高,条件严,获贷客户少之又少,部分贷款利息已达到高利贷的下限。小贷公司的贷款,多数还是需要依靠抵押、担保的,对网商而言,作为临时周转资金尚可,长期使用难以负担。且多数网商,无实力背景,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和担保人。
    3、民间借贷:除去亲朋好友的免息借款外,一般民间借贷是不需要抵押品的,但有可能需要中间人担保。年化利息在20-30%之间,短期借款甚至高达年化80%以上,在沿海地区如浙江、福建等地,一度出现30%的月利率借款,比高利贷还高。以如此高额成本的资金运营,几乎没有可能存在盈利空间。如非确实必要,网商还是不借为宜。
    4、网贷平台:这两年,兴起的P2P网贷平台,通过互联网,为不少人和企业解决了资金问题。作为贷款人的网商,需要注意三点,其一,P2P行业鱼龙混杂,混乱是事实,选择优质的P2P平台,不仅能够快速的获得贷款,也有利于信用等级的积累,借款额度的提升。其二,发标利息,需要经过严格测算,目前多数P2P平台上动辄年化20%、30%的利息,并不是大多数网商能够承受的。其三,注重信用,及时还贷。在网贷平台上,投资人和贷款人之间并不认识,投资人难以判断贷款人的资信,投资人放贷给贷款人,除了考虑此项贷款业务是否经过平台担保本金外,也会关注贷款人在平台上的信用记录。信用等级越高,即使利息相对较低,也能够获得足够的投资人投标。
    5、电商融资:目前的电商平台贷款模式主要有与银行、网贷公司等的合作模式,如慧聪、生意宝、敦煌网等,以担保公司为平台内的客户贷款进行担保。另外,还有以自有资金成立小贷公司直接对平台内客户放贷,如阿里巴巴。既解决了客户融资问题,又盘活了闲置资金。不过,从多数电商平台融资案例来看,基本体现以下四个特质:首先,申贷人必须是电商平台内的客户;其次,授信以客户在平台上的信用资质和交易记录为基础;再次,对小微企业客户,会进行财务资料收集以及必要的贷前调查,甚至现场调查;最后,从贷款利息的角度来看,相较同类银行贷款产品,有所上浮。还有,申贷、审批、下款、支用、还贷等业务流程,基本上都能够通过互联网完成,省时省力,快捷高效。
    二、如果向外借高利贷判多少年
    如果向外借高利贷的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是要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管制的。高利贷的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并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二高利贷的出借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不构成犯罪。所以借高利贷并不会被判刑。
    放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贷多办法索取债务时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议当事人考虑此种借款方式。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该条规定是对合法借款利率的保护,也是对过高利率的限制;适当保护复利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民法是禁止高利贷的。尽管在东部沿海一些地区,民间借贷年化利率高达50%,但是一旦出现纠纷,法院是不会支持出借人主张的。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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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8:02:28